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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请销假及旷工处理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7-10-10 23:03:48     点击次数:      

为加强教师队伍管理,维护学校(园)的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秩序,依法保障广大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山东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度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本意见所指教职工是指各级各类公办中小学校(含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幼儿园在职教职工。

一、假期类别

本意见中的假期包含公休日和寒暑假。

(一)婚假

1.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依法登记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增加往返路程时间。

(二)产假

1.女职工生育的,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符合法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增加的假期应当在规定的产假后连续使用,男方7天护理假应当在女方产假期间使用。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哺乳期间每天有一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3.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4.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

5.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应经1至2周的适应时间后,恢复其原劳动定额。因身体原因不能上班的,经医疗机构证明,按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本条中的1、2、3,女职工的假期应及时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人事科(股)备案。 

(三)丧假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去世时,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批准1至5天的丧假;教职工因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需要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增加往返路程时间。

(四)病假

1.教职工请病假一周以内的,持乡镇卫生院或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由所在学校(园)负责人批准;一周以上两个月以内的,须向学校(园)和学区负责人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疾病诊断证明和建议休息治疗意见书,经学区负责人批准;请病假两个月以上的,须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到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进行复诊,由医疗机构出具疾病诊断证明和建议休息治疗意见书,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人社部门备案。

2.病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的规定》执行。其中:

一是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二是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三是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3.病假时间超过6个月的,其年度考核按《山东省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处理意见》中的第五条规定执行,“非单位派出,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培训超过半年的或因病假、事假和出国探亲累计超过半年的,不进行年度考核”。

4.病愈后恢复工作的人员,复工后1个月内又请病假的,复工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5.病假人员在病休期间,不得从事有偿服务和经营性活动,否则,自离开工作岗位之日起视为旷工。

(五)事假

学校教职工因已实行寒暑假,原则上不予请事假。特殊情况确需请事假的,一学期应控制在 5天以内,一学年控制在10天以内。

二、请销假审批手续

(一)凡需请假的教职工应填写《请假报告单》,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二)请病假审批权限:乡镇小学、幼儿园教职工请假3(含,下同)天以下,由所在学校(园)负责人批准, 4天以上 15(含)天以内的报学区主任批准;16天以上 30天以内由学区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人事股备案;市、县区直属学校教职工请假15(含)天以下的由所在学校负责人批准;16天以上的由学校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人事科(股)备案; 乡镇中小学、幼儿园、市区直属学校教职工请假一个月以上两个月以内由所在学校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人事科(股)备案。两个月以上的,须经同级人社部门备案。

(三)乡镇小学(园)主要负责人需请假(含公务外出)时,须经学区主任批准;学区主任请假须经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四)假期终了时,请假人应及时向单位销假。假期终了还需继续请假的,应重新申请,按规定逐级上报审批。

(五)请婚假、产假、护理假、病假(工伤除外)、丧假等应持有效证件(证明)到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进行备案。

(六)请婚假、产假、护理假、病假(工伤除外)、丧假等都应持有效证件(证明)到相关部门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否则,自离开工作岗位之日起视为旷工。

 三、教职工旷工的处理办法

(一)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凡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无故不上班、不按时到新单位报到、不及时办理销假手续,视为旷工。

(二)对擅自离岗及履行正常请假手续但逾期不归的教职工,学校要书面通知其限期返校。通知书应送达本人或亲属签收,拒签的,由送达人注明送达时间、对象、拒签情形等。通知书送达后仍不返岗的,自离开工作岗位之日起视为旷工。

(三)教职工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学校可解除聘用合同,并及时将解聘手续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同级人社部门。

(四)教职工连续旷工超过5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的,本学年度考核为不合格,不得晋级晋职或评模评优。

四、附则

1.本意见与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上位法律、法规或有关规定为准。

2.本意见自2017 年 9月 1日起实施,2022 年 9 月1 日前不重新公布自动失效。

3.本意见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此前市、县区教育局(办)下发的有关文件,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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